臺北市影視拍攝協助申請
歡迎加入臺北市影視拍攝協助申請,在加入臺北市影視拍攝協助申請前,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於註冊前詳細閱讀下列各項說明,並在線上點選「我已詳細閱讀,並同意接受以上內容」
- 製片申請單位於本市進行拍攝作業前,應事先於拍攝區域之里長及商、辦、住家等,妥善溝通並公布拍攝訊息。
- 申請單位未依申請書內容、場地管理單位意見及影委會意見進行拍攝,現場不理會場地管理單位制止或影委會意見,由影委會發警告單一次,請申請單位改善,如申請單位未在時間內進行改善,影委會將發予第二次警告單,並有權當場終止拍攝並停止一切申請服務,事後影委會得視情況停止協拍服務一年以上、嚴重者停止協拍服務三年。
- 會勘因故取消或延後,最晚須在會勘時間前2小時以電話與簡訊或e-mail通知影委會,以利協調場地管理單位處理。若未以規定方式通知累計達二次者,影委會得停止受理協拍服務半年。
- 若非因天候因素及外力不可抗因素取消拍攝須在拍攝前二個工作日以電話及發函通知影委會。拍攝當日變更作業時間,需在原定申請時間前一小時主動通知影委會,以利協調場地管理單位處理。取消拍攝未依上述規定累計達二次者,影委會得停止受理協拍服務半年。
- 拍攝過程如須移動、修繕或改裝場地設施,未經影委會及場地管理單位同意不得擅自變動,如需變動須經三方(申請單位、影委會、場地管理單位)技術會勘並獲場地管理單位同意,並於使用前拍照作為點交紀錄,嚴禁陳設對場地造成損害或不可拆卸之道具。違反上述規定者,影委會得停止受理協拍服務半年;情節重大者,停止受理協拍服務三年。
- 申請公務設備須公務人力支援時,為避免延宕執行正常業務時間,請申請單位掌控申請拍攝時間,公務支援人員到達現場後30分鐘後未拍攝該支援項目,影委會得立即中止此設備申請服務;累計達二次者,影委會得停止受理協拍服務一年。
- 拍攝完成後,申請單位應立即清理場地。若場地未完成清理,由場地管理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影委會得停止受理協拍服務半年。
- 申請單位借用之場地及相關設備器材如損毀時,須於一週內完成修復或照價賠償。若未完成修復或逾期未處理,影委會得停止受理協拍服務一年;情節重大者,影委會得停止受理協拍服務三年。
- 製片申請單位透過影委會申請於本市使用道路拍攝作業應辦理下列事宜,違反規定者影委會得立刻停止受理協拍服務,並停止受理協拍服務半年:
- 應於使用道路交通管制前七日張貼封街公告(影委會格式)及公車改道公告(公運處格式),拍攝完畢應立即拆除公告並還原場地。
- 拍攝現場除依規定申請之義交指揮交通及備交通錐,須加派工作人員妥善引導市民動線。
- 凡申請單位違反以上附款第二至九條規定,其違規次數累計已達影委會停止協拍服務之對象,得終止申請單位、導演、製片、監製及現場聯絡人等之協拍服務,提報文化局備查後,相關違規紀錄並將由影委會公布於該會網站。
- 凡透過影委會協拍之影片,應同意影委會邀集媒體進行探班採訪。或由影委會進行側拍紀錄,以為影委會非營利宣傳及成果留檔之用。
- 申請單位應提供影委會可辨識場景之工作照(八百萬像素以上之未壓縮之JPEG檔或RAW檔)十張,作為影委會宣傳用。
- 導演、製片、男女主角等主創人員,於協拍完成前應接受影委會派員或自行錄製三十秒對影委會提供協拍服務之建議或感想與該片上映後參與影委會所舉辦之特映會。
- 協拍影片於發行後給予影委會完整影片作品,影委會得以無償使用三十秒之影片片段,以為影委會非營利宣傳及成果留檔之用。
- 電影、電視劇申請單位若同一戲劇申請3(含)個以上的場景,或同一場景使用陳設及拍攝達二個星期(含)以上,則男女主角需配合影委會錄製宣傳片。
- 借用場地如屬各級古蹟或歷史建物者,或借用場地附屬之珍貴文物或特殊設施,需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場館單位規定及影委會指示,進行拍攝。
- 製片申請單位應投保必要之保險,對其人員於場地內活動所致之人體傷亡 (含任意第三人)或財物損失主動負起相關責任,場地管理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 製片申請單位應妥善保管自有設備及私有物品,場地管理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 劇組申請如需操作:(一)2公尺以上高處作業。(二)使用4層以上施工架。(三)使用爆炸性物質。(四)於局限空間使用具有內燃之機械。(五)臨水作業。(六)其他高風險作業,須填寫「影視業高風險作業通報表」(於拍攝前通報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副本予影委會存查。